沙工党[2015]20号,沙工[2015]20号
沙洲职业工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
(2015年6月20日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落实《张家港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张家港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及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细则》和《张家港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意见》等文件精神,加紧推进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根据学院现有实际,制订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上级核准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尽量发挥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激励作用,不断增强各类各级人员的进取心,努力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二、基本思路
1.按岗定酬。针对目前所聘岗位不同性质和职责要求分别进行考核。
2.优绩多奖。适度增大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教职员工的特别奖励。
3.协调稳定。构建积极向上、平稳过渡、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4.简洁易行。明确各类别的考核要求;具体细则和特殊情况另议。
三、实施范围
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组成部分
奖励性绩效工资将分为四个部分:季度出勤考核奖、岗位职责考核奖、业绩特殊贡献奖励、上级规定考核奖励。
五、考核要求
(一)季度出勤考核
由各系、各部门负责统计出勤,无病事假的,视为全勤,每季度暂定计发2500元。病事假的计扣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职责考核
按照实际从事的教学、科研、学工(辅导员)、其他专技(指非教学科研学工岗位的、对应于岗位职责的档案、财务、图书、医务等)、管理(含服务)和工勤岗位分类考核,基数暂定为1600元/月(计发10个月),每年上半年预发一次、下半年结算。
1.教学、科研、学工岗位职责考核
(1)实际履行教学、科研、学工岗位职责的人员,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职级分别执行如下系数:
正高A | 正高B | 正高C | 副高A | 副高B | 副高C | 中级A | 中级B | 中级C | 初级A | 初级B | 员级 | 试用期 |
2.5 | 2.4 | 2.3 | 2.1 | 2.0 | 1.9 | 1.7 | 1.6 | 1.5 | 1.3 | 1.2 | 1.0 | 0.8 |
说明:①正高A:三级或工作年限已满30年且职龄已满10年的正高;正高B:工作年限已满20年且职龄已满5年的正高;副高A:五级或工作年限已满30年且职龄已满10年的副高;副高B:六级或工作年限已满20年且职龄已满5年的副高;中级A:八级或工作年限已满30年且职龄已满10年的中级或试用期满的博士研究生;中级B:九级或工作年限已满20年且职龄已满5年的中级;初级A:十一级或工作年限已满20年且职龄已满5年的初级。②其他专技岗位的界定相同。
(2)实际从事教学、科研、学工工作的人员,须满足岗位职责基本条件,并要求分别完成各岗位(职级)具体量化任务,最低要求如下:
岗 位 | 职级 | 年总课时 | 年科研(教研) 积分 | 其他要求 | 备 注 |
专任教师岗 | 正高 | 380 | 35 | 指导青年教师 | 退休前3年的教师可减免工作量15%、可不兼任班主任。系主任、系副主任课时要求为对应的20%(但不宜超过50%)、科研积分要求为对应的25%。 |
副高 | 400 | 25 | 指导青年教师 或兼任班主任 |
中级 | 400 | 15 | 兼任班主任 |
初级 | 360 | 5 | 年听课节数40 |
专职科研岗 | 正高 | 40 | 100 | 指导青年教师 | 制订年度科研计划 |
副高 | 80 |
中级 | 50 |
|
初级 |
| 30 |
|
专职辅导员 | 正高 | 40 符合有关要求课程 | 10 | 管理学生数250 | 系党总支(支部)书记岗位不作“管理学生数”的要求 |
副高 |
中级 | 5 |
初级 |
|
|
说明:①课时(含继续教育)计算办法(加权系数尽量合理)另行制订细则。
②科研与教研项目(拓展类别、层级和参与面)积分管理另行制订细则。
③对于公共课、体育、实训教师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另行议定。
④实际履行教学、科研、学工岗位职责的人员又无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的另行议定。
2.其他专技岗位职责考核
实际从事对应于岗位职责的档案、财务、图书、医务等其他专技人员,参照专业技术职务职级分别执行如下系数:
正高A | 正高B | 正高C | 副高A | 副高B | 副高C | 中级A | 中级B | 中级C | 初级A | 初级B | 员级 | 试用期 |
2.3 | 2.2 | 2.1 | 1.9 | 1.8 | 1.7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0.8 |
上述人员须满足岗位职责基本条件,并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最低科研(教研)积分要求为10。
3.管理岗位职责考核
实际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参照管理职级执行如下系数:
正科 | 副科 | 科员A | 科员B | 科员C | 科员D | 办事员 |
2.15 | 1.85 | 1.55 | 1.35 | 1.15 | 1.0 | 0.8 |
说明:
①系党总支(支部)书记岗位可以参照副科;科员A: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科员或具有中级职称且工作年限已满30年的科员;科员B:具有中级职称科员或具有初级职称且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科员;科员C:工作年限已满10年的科员。
②专职实验室管理岗位、系部专职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③副高以上职称、副科职以上职务人员可以选择“双肩挑”,选择后则执行专任教师岗位系数,课时最低要求20%(最高限额50%)、科研(教研)积分最低要求25%。
上述人员须满足岗位职责基本条件,并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群众测评与领导评价的基本满意率80%以上;副科和正科人员最低科研(教研)积分分别要求为5、8(退休前3年不作要求)。
4.工勤岗位职责考核
实际从事工勤(其他专技)工作且执行工人工资的人员,按照工种等级执行如下系数:
高级技师A | 高级技师B | 技师A | 技师B | 高级工A | 高级工B | 中级工A | 中级工B | 初级工 | 普通工 |
1.45 | 1.40 | 1.35 | 1.30 | 1.15 | 1.10 | 1.05 | 1.0 | 0.9 | 0.8 |
说明:A档均为取得对应等级且工作年限满20年。
上述人员须满足岗位职责基本条件,并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
(三)业绩特殊贡献奖励
业绩特殊贡献奖励主要包括项目有:教学(含“双肩挑”)、科研岗位人员的超课时(按不同职称暂定45-100元/课时,下同)和超科研(教研)积分(暂定75元/分,下同)、辅导员岗位人员的超课时和科研(教研)积分、管理学生数超出量(每10人为计算单位)、管理等岗位人员的所有兼课时(工作日不宜兼课过多)和科研(教研)积分;各岗位人员担任其他工作兼职(如:督导、系总支/支部副书记、行政支部书记等、班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兼管实验室、继续教育管理、科研管理等);完成学院布置的临时工作、超额完成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特殊工作加班等;以及其他的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等情况。
(四)上级规定考核奖励
参照上级规定的全院性考核奖励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五、其他说明
1.因特殊原因,教学、科研、学工岗位人员年度工作未完成基本要求,可自行提出申请在后两年中“补达”;或在教学与科研(教研)工作量之间以“2课时∶1积分”相互“折抵”(但不能超过75%)。
2.参照同类院校岗位设置情况,对于人员相对紧张的职能部门(含专业系部管理岗位)在较好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适度给予一定的工作量奖励。
3.民主测评得分90分以上,院级正职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得全院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5倍;民主测评得分85分以上,副职等可得正职领导的70%-80%。对于分管工作出现重大失职和年度任务完成较差的,将酌情扣发。
4.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出现缺勤情况的,岗位职责考核将参照季度出勤考核的计扣办法核算。
5.对违纪、受处分人员的相关计扣方法(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另行制定。对于拒不履行岗位职责、师生测评满意度偏低,以及拒不服从学院、部门、系部合理安排工作的干部、教师、职工,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帮助、计扣绩效工资、缓聘待岗、提前解聘等处理。
6.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继续教育的相关内容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成教处负责解释;9月前完成相关配套细则,在广泛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务会审议后执行。
7.本试行办法经学院三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备上级人社、财政部门,自2015年1月起试行一年。
8.2016年视执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修订,如有比较大的修改变化,则将提请教代会审议。